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周晓飞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周晓飞,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90021016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香墅嘉苑55号104室,户籍在江苏省泰兴市分界镇沿河村十三组26号。2025年2月13日本院作出(2024)苏0214刑初73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诈骗罪判处罪犯周晓飞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一千元。被告人周晓飞不服判决,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16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上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周晓飞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26年7月30日前向本院反映。
附件:周晓飞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牛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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