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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公司+农户”合作养殖,出现意外造成亏损如何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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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8-04 16:51:48 打印 字号: | |

“公司+农户”合作,

产业化养殖本是双赢,

但市场风险与养殖风险如何分配?

如果发生意外造成亏损,

责任又当如何界定?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嘎嘎肉鸭公司与养殖户老夏签订《肉鸭委托饲养合同》,约定以“公司+农户”模式合作养鸭。嘎嘎肉鸭公司承担市场价格变动风险,提供鸭苗、饲料、药品及技术指导;老夏承担养殖风险,负责场地、设施及日常管理。

2023年2月,老夏接收肉鸭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的最后一批鸭苗,按以往经验正常养殖。然而,饲养期间,鸭子出现大面积病情。老夏赶忙联系公司技术指导,公司也多次指派兽医到场查看,并提供药品积极治疗,但是,这批鸭子较以往死亡率明显增高,并由此产生了较高药品费用。

2023年7月,双方经对账确认,老夏在饲养期间累计结欠嘎嘎肉鸭公司各项款项共计16万余元。肉鸭公司认为,其提供的鸭苗与前几次合作一致,且及时指派专业兽医查看鸭子病情、提供药品积极治疗,不存在过错,按合同约定鸭子死亡属于养殖风险,应由老夏自担损失。双方协商不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老夏支付欠款及违约金。

老夏辩称,结欠部分的亏损主要是因为养殖过程中鸭子大量生病死亡导致的,嘎嘎肉鸭公司提供的药品和技术指导未能有效解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肉鸭委托饲养合同》确立了委托饲养的法律关系,在履约过程中,嘎嘎肉鸭公司提供了鸭苗、饲料、药品及技术指导,老夏亦进行了规模化养殖。对于对账单确认的16万余元亏损总额,双方均无异议,案件争议核心在于亏损的责任承担。

老夏作为专业养殖户,负有饲养管理的主要责任,养殖过程中的疾病死亡风险应主要由其承担。嘎嘎肉鸭公司作为技术指导方,其提供的防疫和治疗方案未能有效控制病情,对损失的发生也存在一定关联。鉴于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均无明显主观过错,且养殖过程存在诸多不可控因素,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老夏承担60%的责任,嘎嘎肉鸭公司自担40%的责任。因此,老夏应向嘎嘎肉鸭公司支付的款项为9万余元。

至于嘎嘎肉鸭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老夏未能交付足量肉鸭系是因养殖过程中的疾病死亡所致,并非其主观恶意违约,且无证据证明其对死亡结果存在过错,故对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后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因委托养殖引发的合同纠纷,对“公司+农户”模式下的风险分担与责任厘清具有参考意义: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到本案中,便是契约严守与风险共担需平衡。

“公司+农户”模式旨在整合资源、共担风险,合同明确约定了公司承担市场风险、农户承担养殖风险,但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在养殖中置身事外。当公司提供的核心支持(如技术、药品)存在瑕疵或未能有效履行指导义务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法院未支持嘎嘎肉鸭公司的全部诉请,也未完全采纳老夏的抗辩,而是依据公平原则划分责任,正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考量。

法官提醒

“公司+农户”模式中,双方均应诚信履约。公司应确保提供的物资和技术服务符合标准,切实履行指导义务;农户应加强管理,勤勉尽责,对养殖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及时沟通。双方通过清晰、完备的合同条款明确风险分配,避免事后产生争议。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相应责任,但违约责任的认定应结合履约过程与过错程度综合判断。

在合同对具体风险事件的责任分配约定不明时,法院可以运用公平原则,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获益情况、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对损失进行合理分担。这既是对契约精神的补充,也是实现个案实质正义的重要方式。



 
来源:江阴法院
责任编辑:中院宣传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