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宜兴法院发现多起案件当事人利用假合同、假字据等虚假文书证据提起诉讼,以期通过法院裁决实现其个人非法目的的案件,应引起重视。
当事人利用虚假文书证据的主要情形
1、当事人自行伪造文书证据。当事人为非法占有相对人的财产或者逃避债务,通过利用另一方当事人在空白文书上的签名,伪造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明,如借据、还款协议、债务担保协议、债务清偿证明等。
2、通过第三人伪造文书证据。此类情形主要发生在离婚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为了多分财产,串通亲戚朋友伪造虚假借据,将这些虚假债务作为共同债务,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配。
3、利用已经失效的文书证据。债务人偿还债务之后,由于遗忘或者出于对债权人的信赖,没有索回或者销毁借款凭证,债权人就以债务人已经履行完毕的借款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再次履行义务。
针对当事人利用虚假文书证据的“三点建议”
1、在案件审理中对证据加以严格审查。对原、被告的身份及关系进行审查,并审查原告起诉的事实是否合理、理由是否充分,必要时可找当事人调查核实,提高对债权关系合理性的敏感度,加强对证据的把握。
2、对伪造文书证据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一经查实,根据情节对有关人员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
3、加强舆论引导,树立诚实信用原则。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诚信氛围。通过报道典型案例、开展法制讲座等,提醒公民在进行民商事活动时遵循相关程序,注重证据的保存,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