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破产法,其亮点之一就是设立了与国际接轨的管理人制度。但是,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最现实、最困惑的问题就是如何公平、合理地确定和支付管理人的劳动报酬,促进其依法、公正、忠实执行职务。针对债务人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零等情况,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积极有效地实践——
8月6日,在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有关管理人报酬基金管理办法的承诺书上,记者看到包括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经济咨询公司等在内的17家入册管理人已自愿签名盖章。至此,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适用全市两级法院的《关于管理人报酬基金的管理办法》的协作协议正式开始运行。
“零问题”引出首个“基金制度”
企业破产案件中,因为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过低或者为零,导致管理人报酬过低或者无法计算。即使被迫接受法院指定,管理人工作成本得不到保障,破产管理质量也随之下降,影响了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公正与效率。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成为审理破产案件的“难关”。
“在破产清算管理人研讨中,无锡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破产管理人反映破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清偿财产价值总额为零等问题,引起了我们重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说,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债务人没有财产或者仅有少量财产,导致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零或极低,影响了管理人的积极性和参与程度。
有些破产案件,即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中的比例上限计算管理人报酬,这些报酬仍然不能支付工作成本,个别案件甚至出现了“入不敷出”现象,直接影响到高素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加入到这一行业,客观效果上既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也不利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公正与效率,更不利于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为配合新破产法的施行,根据该法律的授权和审判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破产法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时提到,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面临众口难调的局面。管理人报酬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可以担任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吸引程度。
“破产程序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基础上顺利进行,很大程度取决于管理人的合理设置以及管理人认真履行职责。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依法有效地指定管理人,恰当地确定和支付管理人的报酬,是实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关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金飚说。
在出台的《关于规范和加强破产管理人选任、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基础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破产案件审判实践,制定了《关于管理人报酬基金的管理办法》,通过充分、有效地运用薪酬机制调动管理人的积极性,推动管理人队伍的职业化进程与管理人行业的良性、有序发展,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四字诀”带来首次“管理尝试”
如何规范和加强破产管理人选任、管理工作是管理人报酬基金制度建立的基础和前提。针对当地破产案件审判实际,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册、选、评、审”四举措,制定了规范和加强破产管理人选任、管理工作的意见进行破产管理人选任等工作规范化管理。
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为保证这一工作的公正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规定》从管理人名册的编制、指定管理人的方式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基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便利性、有效性、公正性的考虑,实行管理人名册制度。编制一个经过资质审核的、公开的管理人名册,可以消除法院管理人指定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针对各基层法院为解决入册机构数量过多难题而多头制定管理人小名册的混乱现象,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名册范围内择优选取部分机构组成管理人名录,统一适用于两级法院,以适应无锡地区破产案件审判的实际需要。
“一般案件从管理人名录中随机选任;重整、和解等重大疑难案件从专业能力突出的入录机构中随机选任;职工问题突出的案件从政府推荐的入录机构中随机选任。”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负责人认为,破产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单纯随机选任的管理人不能完全符合个案破产审理的实际需要。
入录名册的无锡一家经济咨询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进入了名册竞争也很激烈,既“考”又“评”,也要面临淘汰出局。针对管理人内部缺乏竞争与激励机制的现状,藉入录机构的履职考核、资质评定以及除名规则的确立,推行管理人的优胜劣汰与良性竞争。
今年5月,在审理一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尝试开展了对管理人的责任审计。目前,该项目已由无锡太湖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经审计确认管理人无锡融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破产清算中的各项收入以及费用和债务支付“合规合法,未发现有操作违规行为”。
在前期充分调研和多方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创设了对管理人的责任审计监督模式,通过精心设计责任审计的适用范围、机构选择、资料提供、费用承担、结果运用等多项内容,建立了较为完整全面的责任审计制度,变被动听取汇报为主动检查工作,变程序性监督为专业性监督,变法院的主观性评价为中立第三方的客观性评价。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规范和加强破产管理人选任、管理工作,为充分、有效地运用企业破产管理人报酬基金制度打下了基础。
“五亮点”构成首个“管理办法”
债务人没有财产或仅有少量财产,导致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零或极低,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应该怎么办?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时,一般应依法终结破产程序。但是,破产程序的一个重要功能是检验债务人是否存在欺诈,并依法通过撤销等手段追索债务人隐匿转移的财产。” 承办过多起重大破产案件的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蒋馨叶说。
如果把表面上“无产可破”的债务人一律拒之破产程序之外,就有可能纵容债务人的逃债行为。债务人财产转移得越多,支付管理人报酬就越少,通过破产程序发现并追回债务人逃债财产的可能性就越小。这样将形成债务人逃债“越彻底越安全”的法律漏洞。
考虑到这些问题,参与《关于管理人报酬基金的管理办法》拟定的陆晓燕法官介绍,出台管理办法之前,他们充分吸纳了司法界与管理人行业的多方意见,结合无锡两级法院的破产审判实践,规定了管理人报酬基金的设置目的、收支原则、账户管理、提取比例、补偿对象及金额等多项内容,在制度设计上具有“五个亮点”。
作为破产管理人联合签署的协作协议,包括陈一兵代表的无锡华安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内的17家入册管理人在《关于管理人报酬基金的管理办法》上签了名。这一协作协议体现了管理人内部的协作性,管理人报酬基金,取之于管理人报酬,用之于管理人报酬不足时的补偿。
办法中规定了管理人报酬基金补偿的对象,明确管理人报酬基金用作管理人报酬过低或无法计算时的补偿,并具体列明了需要补偿的四种情形。同时,说明管理人报酬补偿标准的填平性,设置管理人报酬基金的目的仅在于对管理人报酬不足支付工作成本部分的补偿,而非让管理人从中盈利,允许随机选任管理人所致行业风险的存在。
如何做到管理人报酬基金收支的公开呢?办法第七条等规定了根据所有破产管理人的要求,管理人报酬基金账户以管理人名录为单位,设置于对名录进行管理的法院,账薄情况向所有入录机构公开并接受查阅。
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管理人的工作成本,通过审计予以核定,对管理人工作成本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从法院会计审计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公开选定,杜绝人为因素,强调客观公正。
据了解,其实基金设立之前,在一起破产案件中作为管理人的无锡融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有感受”,主动提出并向基金中注入了72.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