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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湖法院法官组织放火毁林被告人植树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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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毅萍 钱琉崧  发布时间:2011-03-14 22:23:19 打印 字号: | |

311日上午,正值植树节前夕,江苏无锡滨湖法院会同蠡湖街道司法所在太湖大道与中南西路交叉路段开展了一场环保恢复性司法植树造林活动,1名放火毁林案件被告人和8名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参与了现场植树。这是该院将恢复性司法运用于社会管理创新的又一生动实践。

2010102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刘某因与人斗气,酒后发泄情绪,至无锡市中院法警训练基地东侧山上,用打火机引燃树木。至下午5时许,过火总面积200余平米,烧毁香樟树、针叶树50余棵,损失价值人民币13800元。若不是消防人员及时赶到扑救,火势极易蔓延扩散为森林大火,给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植树活动现场,承办法官对被告人进行了耐心的释法教育,被告人刘某表示深刻认识到了为一己私利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环境保护的社会危害性,并亲手栽种树木以弥补损失。8名社区矫正人员也通过植树活动受到了法制和环保教育。

 

据该院刑庭庭长介绍,以往侵害公共利益的刑事案件,往往只是以判处被告人刑罚结案,由此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失则因立法滞后而无法获得补偿。恢复性司法被称为“实现公正的一条捷径”,其基本内容可以归纳为责任、恢复和回归,即在判令犯罪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同时,致力于通过让其履行能力范围内的补救措施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公益和秩序,并促进其悔悟改造,再度回归社会,为社会认可和接受。

 

20101月组织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将价值8000元的鱼苗放养至蠡湖水域后,滨湖法院始终坚持公共利益领域恢复性司法的创新实践。在发挥审判职能的同时,将恢复性司法、环保宣传、社区矫正融为一体的司法活动,也再次拓宽了刑事审判领域社会管理创新的广度和深度,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责任编辑:马毅萍 钱琉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