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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调解化解“再审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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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伟健  发布时间:2012-03-08 11:07:41 打印 字号: | |

民事案件再审难,是目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大量申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堆积在法院,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带来了很大挑战。如何化解这一难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代表建议,在修改现行民事诉讼法之际,有必要重新审视民事再审审查职能,从国家立法层面明确规定再审调解结案方式的纠纷解决机制。

 

  “200841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施行,确立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上提一级’管辖原则,大量的申请再审案件进入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带来空前的工作压力。”公丕祥说,但是由于法律对再审调解结案方式的缺失,阻碍了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如果不对此予以正视与解决,大量讼争纠纷将会流入涉诉信访渠道。

 

  公丕祥介绍,2009年至2011年,江苏高院共审结民事申请再审案件4496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运用调解撤诉1102件,占比近1/4,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这一做法亟待从国家立法层面予以确认。

 

  公丕祥建议:一是明确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具体条件参照民诉法调解以及再审调解对生效裁判效力的设置。二是部分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且该协议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单独出具调解书;原生效裁判涉及其他当事人的内容继续有效。三是对民事再审审查达成的调解书,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王伟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