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崇安法院召开“司法护航消费”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该院副院长邹岩主持,由新闻发言人洪生富副院长通报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实施以来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情况,民一庭庭长诸庆文对媒体关心的问题作出了详细解答。无锡市消费者委员会、无锡市崇安区消费者委员会应邀出席了发布会,并介绍了各自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所发挥的职能作用。人民网、《扬子晚报》、《江南晚报》、《无锡商报》、无锡新闻等十几家媒体进行了现场报道。
下面是几则典型案例:
案例一:进口茶叶无中文标识
1、案情简介:姚某在某百货商场处购买同一品牌9种不同风味的台湾茶叶后,食用时发现有异味,仔细查看产品外包装发现无中文标签,遂向工商机关进行举报,工商机关调查后对商场进行了处罚,姚某同时诉至本院,要求退还购款并按十倍赔偿。
2、处理意见: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禁止生产经营,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如果没有则不得进口。该案中,从台湾地区进口的茶叶包装盒上虽然有繁体中文及英文标签,但并不是食品安全法中所指的“中文标签”,故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场应承担退款并按价款十倍赔偿损失的责任。最终该案调解结案。
3、法官提示:大型百货商场作为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零售企业,应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若商家对其所售商品未予审查、确保商品安全合法,导致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则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二:翻译出错闹乌龙
1、案情简介:今年8月,王某在一家超市购买了6件商品,其中包括一盒尼龙质牙线,该商品中文价格标签产地标注是日本。回家后,王某无意中发现牙线的外包装上有一行日文字,翻译成中文是马来西亚的意思。因王某之前是在日企工作,掌握了一部分日文,细看下才发现,这牙线的产地明明是马来西亚,根本不是中文标签上的日本。为此,王某认为超市方不但侵犯了其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而且属于欺诈,遂诉至崇安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货款39元,并赔偿其损失500元。
2、处理意见:根据法律规定,进口商品的中文标签要注明产品名称、产品的原产地、代理商、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该案中,王某购买的牙线确实存在翻译错误,而销售者没有尽到法定的审查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该案以调解结案。
3、法官提示: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的进口商品涌入国内市场,对于这些以前不熟悉的商品,消费者需要根据其包装上所标注的内容,才能了解其名称、品质、产地等相关信息。因此,标签的内容非常重要。作为消费者对待进口商品要有正确科学的消费观念,不要盲目追捧,在选择进口商品时要特别注意其质量规格、等级、所含成分名称和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标识说明。同时,作为销售者,应提高对商品的管理意识,建立规章制度,由其对于进口商品,不仅要审查商品外包装上中文贴标的内容,对包装上的原始标识也应尽到法定的审查义务。
案例三:衣服安全标准过期仍在用
1、案情简介:今年6月,徐某在一超市购买男士衬衫20件,单价99元,总计1980元。后徐某发现该20件衬衫质量品质不一。首先从手感上来说,有的衬衫质地粗糙,这和衣服标签上100%纯棉有所不符。其次,徐某查看衣服吊牌时发现,该衬衫使用的安全技术类别(GB18401-2003)已作废,且衬衫上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标注制造商的厂名、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徐某认为,超市销售的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了其合法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2、处理意见:依据相关文件规定,2012年8月1日起,不符合2010版标准的纺织产品,确实已被禁止生产和销售。生产日期在2012年8月1日前的纺织品,必须同时符合2003版标准和2010版标准后才能销售。在案件开庭后,商家积极和徐某进行协商调解,最后案件以撤诉结案。
3、法官提醒:服装厂家在加工服装的过程中,需要加入各种染料,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标准是对产品安全方面,提出了最基本的技术要求,使纺织品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能够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消费者在选购衣服时必须仔细查看。同时,在服装“面料成分含量”上也要多留心眼。
案例四:食品虚假宣传商家被判担责
1、案情简介:今年7月,王某在某超市购买了4袋黑苦荞茶,支付价款158元。超市在出售苦荞茶时附有该商品的宣传册,内容包含苦荞七大营养与功效,其中载明“整肠通便,清除体内毒素的良好功效,是人体消化系统的清道夫”、“苦荞妙用:苦荞+枸杞有益于肾虚者”等,王某在食用后发觉上述苦荞茶并无相关医疗保健作用,其原有的肾虚、便秘反而加重。后经了解,该食品系普通食品,无医疗保健作用,且根据相关规定,普通食品不得宣传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另外,该食品外包装未对能量和核心营养素进行醒目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综上,王某认为超市方出售上述商品构成欺诈,要求超市方以每件商品不低于500元的价款进行赔偿,请求判令超市返还价款158元并赔偿损失2000元。
2、处理意见:法院认为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超市向王某出售苦荞茶所附宣传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违反上述规定,属欺诈行为,应退还价款并增加赔偿三倍价款,增加赔偿不以消费者存在实际损失为条件。王某因受欺诈而购买黑苦荞茶价款共计158元,该金额的3倍不足500元,故依法认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500元。
3、法官提醒:随着人们的购买能力和健康意识的提高,人们在生活饮食方面,普遍关注食品的养生和保健功能,而很多商家正是抓住了消费者的这一心理,对产品夸大宣传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因消费者的辨识能力较差,容易轻信产品的宣传内容,为此,要杜绝食品行业的虚假宣传应加大惩罚力度,消费者也应提高辨识能力,不要一味的相信商家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