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滨湖法院环保合议庭审理了一起环保刑事案件,判决后,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6月5日(世界环境保护日)至马山十里明珠堤坝投放用于生态修复的鱼苗、螺蛳苗,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2013年,王某、刘某置备渔船、电击器等非法捕鱼工具,在滨湖区南泉地区太湖贡湖水域采用电击的手法非法捕河虾、白虾约395千克,采用渔网捕捞太湖螺蛳共计约12000千克,销赃后分得11547余元(刘某被另案处理)。滨湖检察院以其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滨湖法院提起刑事公诉,滨湖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市中院、滨湖法院均派员到场监督执行,滨湖法院分管环保审判的院领导及主审法官接受了相关媒体的采访。恢复性司法是该院环境审判的重要理念,非法捕捞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后,告知其修复受损渔业生态资源,是该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