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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丁维和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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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8-08 10:37:49 打印 字号: | |

86日,无锡市中级人民院对原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丁维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部分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无锡市中级人民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维和原任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并曾先后担任原徐州市铜山县县长、徐州市贾汪区委书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等职。20065月至20141月间,丁维和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之便,为相关单位及个人谋取利益,并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及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74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1万余元。案发后,侦查机关查明丁维和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丁维和对差额部分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丁维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此外,丁维和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其中差额部分无法说明来源,其行为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丁维和有自首、坦白、退赃等从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