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执行案件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工作,根据《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结合执行案件文书材料特点,对执行案件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工作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各类执行案件结案后,案件所有文书材料均应移交案件书记员,书记员应于三个月内装订成册并送档案室归档。
第二条 从执行案件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公文、函电,应统一使用立案时编定的案号。
第三条 入卷的执行案件文书材料,一般只保留一份,重份的材料一律剔除。
第四条 下列执行案件文书材料可予以销毁,不归入执行案件卷宗:
1、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转办单、工作材料;
2、法规、条例复制件;
3、与案件无关的材料。
第五条 执行案件文书材料一般应按执行程序的客观进程及时间顺序排列,完整反映各项执行行为、执行措施和执行过程。
第六条 执行案件所有文书材料应按有利于保密和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正卷及副卷装订成册。
执行请示、异议、协调、复议、监督案件文书材料不分正、副卷,但按副卷管理。
第七条 执行案件正卷按照下列顺序装订: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申请执行书或移送执行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4、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受理执行案件及缴款通知书,缴纳申请执行费或减免申请执行费手续;
5、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
6、执行通知书;
7、阅卷笔录;
8、执行款项、物品登记表;
9、谈话笔录、调查笔录及提取的证据材料;
10、强制执行措施笔录及采取措施的法律文书副本;
11、送达回证;
12、执行款物交付票据;
13、收取实际执行费用收据;
14、执行日志;
15、结案审批表;
16、结案基本信息;
17、证物袋、备考表。
第八条 执行案件副卷按下列顺序装订: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阅卷笔录;
4、案件承办人案情报告及承办意见;
5、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或笔录;
6、有关本案的内部请示及批复;
7、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
8、执行机构研究、汇报案件记录;
9、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
10、结案报告;
11、判决书、裁定书原件;
12、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13、备考表;
14、卷底。
第九条 执行请示案件按下列顺序装订: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立案登记表;
4、请示报告;
5、阅卷笔录及相关材料;
6、与下级法院交换意见材料;
7、汇报提纲;
8、合议庭评议案件记录;
9、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
10、批复或答复下级法院函件原件及副本;
11、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
12、备考表。
第十条 执行监督案件按下列顺序装订: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立案登记表;
4、有关领导批示,领导机关或有关机关转办件,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委员提案;
5、当事人异议、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6、听证记录;
7、有关调查笔录;
8、阅卷笔录;
9、汇报提纲;
10、合议庭评议笔录;
11、审判委员会讨论笔录;
12、法律文书原件及副本;
13、送达回证;
14、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
15、备考表。
第十一条 执行协调案件按下列顺序装订: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立案登记表;
4、请求协调报告;
5、协调工作情况记录;
6、讨论案件笔录;
7、相关文书原件及副本;
8、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
9、备考表。
第十二条 卷宗装订前要对执行案件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褪色的要修补、复制。
第十三条 执行案件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号。
第十四条 凡能附卷保存的证据均应装订入卷。无法装订的可装入证物袋,并标明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不便附卷的证据应拍取照片附卷。
第十五条 录音带、录象带、照片等声像材料,应依《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随卷归档手续。
第十六条 已经归档的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添诉讼文书材料的,应征得档案管理部门同意,按立卷要求办理。
第十七条 执行案件文书材料立卷与归档情况,作为衡量执行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列入执行案件管理和执行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