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涉外民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不断增多,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需要办理边控手续的案件数量急剧上升,给各级法院增加了很大的压力。为有效减少办理边控过程中的不规范现象,统一全省法院执行条线边控手续办理工作,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印发<关于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经过与省公安厅相关管理部门会商,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执行条线边控手续办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办理边控的标准。各中级法院执行局应在对自身需要办理边控手续案件把关的同时,加强对辖区内基层法院执行局办理边控工作的指导,对需要办理边控手续的执行案件,进行必要的审查。审查过程中,重点审查执行依据和边控对象的适格性,以及办理边控手续的必要性;考虑公安机关要在全国数百个边境口岸办理布控工作的成本,各级法院需要办理边控手续的案件执行标的额原则上控制在十万元以上。各中级法院对经过审查确有必要办理边控的,统一上报省法院审批。
二、完善办理边控材料。基层法院执行局需要办理边控手续,必须将相关案件材料报所属的市中级法院审查后报省法院,由省法院审查批准后送交省公安厅办理。到省法院办理边控(包括续控)审批手续时,需持边控决定书、办理边控手续的请示函、边控对象通知书各三份。
三、考虑到执行案件实施边控的紧迫性和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必经的程序,各中级法院应在预定边控开始日期前一个工作日,将审查后的相关材料报省法院执行局办理审批手续。
四、办理解除边控手续的,由各实施边控的法院制作解除边控决定书和解除边控手续的请示函等相关文书,直接到省法院办理。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