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为全面规范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避免超期查封、案件久拖不执现象,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 11条关于各中院和基层法院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需要再次办理续封手续的,应经过省法院批准的规定要求,现就各法院执行局到省法院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再续封审批手续作如下规定:
一、涉及省内需要对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再续封的,原则上可以直接到相关土管和房管部门办理。办理过程中遇到阻力的,可寻求当地法院配合办理,必要时报所属中院直至省法院。
二、涉及赴外省(市)办理对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再续封的,应报省法院审查批准。
基层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需要对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再续封的,应将相关材料并附已到期查封裁定书,报各自所属的中院办理审核手续。中院审核后向省法院书面报告,说明需要再续封的理由和未能及时执行结案的原因,并附已到期查封裁定书;中院办理的执行案件,需要对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再续封的,向省法院书面报告,说明需要再续封的理由和未能及时执行结案的原因,并附已到期查封裁定书。
三、各法院执行局到省法院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再续封审批手续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并检齐相关的材料,统一填写审批表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 17条的规定办理预查封再续封审批手续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