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统一规范执行工作,促进执行公正,保障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改革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意见。
一、基层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强化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 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机制, 普遍建立和全面推行公开、公正、高效、廉洁、规范、有序的执行分权制约机制,一般应在执行局内部设立专门机构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和综合协调权。
二、基层人民法院应积极推进执行局内设机构建设,为全面落实执行分权制约机制提供必须的组织保障。
人数在 14 人以下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内设执行实施科与执行综合裁决科,人数 15 人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内设综合协调科、执行实施科、执行裁决科。
人数较少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必须根据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相互制约的原则,确定专人负责执行裁决事项,但涉及执行重大事项的裁决应由执行局长在执行机构负责人或人民陪审员中指定合适的人员组成合议庭。
三、基层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实施案件要切实落实重大事项合议庭或集体讨论负责制。凡涉及制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执行方案、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公示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名单、委托评估、拍卖、以物抵债、审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暂缓执行申请、延期执行、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结案、优先受偿权利的确认、决定案外人参与分配并确定分配方案以及采取拘留、罚款措施等重大事项必须经由合议庭或集体讨论决定。
四、基层人民法院办理执行裁决案件可以采用独任庭形式进行审查。 但下列情况下, 必须采用合议庭形式进行审查:
1、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进行审查的案件;
2、对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以物抵债、依职权决定的暂缓执行、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结案、优先受偿权利的确认、委托评估、拍卖、参与分配决定等执行重大事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的案件。
五、基层人民法院综合协调工作包括以下事项:
1、对本局执行人员的培训、业务指导;
2、执行工作中的统计、分析、调研以及会议材料、工作计划、规章制度、相关业务文件的起草工作;
3、本局案件的质量检查、卷宗归档;
4、接待和办理来信来访;
5、本局收结案登记、中止案件、已发放债权凭证案件的登记及台账管理、对外联络、执行装备及制式空白法律文书保管管理、执行款物收付登记管理等内勤事务;
6、统一管理人民法庭办理的执行案件;
7、依职权决定是否暂缓执行;
8、办理对外委托执行案件的相关手续;
9、对执行案件信息录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10、办理催办、督办、协调案件;
11、办理复议案件卷宗报送工作和上级法院调取案件卷宗报送工作;
12、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实施工作包括以下事项:
1、执行准备阶段工作;
2、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3、执行实施案件的信息录入工作;
4、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5、决定委托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
6、决定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7、办理执行款物的交接给付;
8、决定是否适用参与分配程序并确定分配方案;
9、执行执行裁决科针对执行异议作出的裁决;
10、执行第三人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务;
11、确定优先受偿权利;
12、处置执行工作中发生的突发事件;
13、根据当事人申请,审查决定是否变更、追加当事人;
14、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审查决定是否责令协助执行义务人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15、审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暂缓执行申请并决定是否暂缓执行;
16、决定中止执行、终结执行;
17、审查并监督当事人间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
18、执行实施过程中需要处理的其他事项。
七、基层人民法院执行裁决工作包括以下事项:
1、根据当事人申请,审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决定是否不予执行;
2、审查当事人、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针对本院执行实施案件中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作出是否支持的裁定。
八、人民法庭办理执行案件中涉及的执行裁决事项,必须交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审查。
九、本意见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